2026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8 点击数量: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保守秘密,从我做起。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危与核心利益,守护保密防线,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2026 年 4 月中旬到 5 月中旬,第 38 个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如约而至,主题为 “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官方已发布 2026 年保密公益宣传片和宣传海报,邀你一起学习保密常识,共筑安全保密屏障。

1.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 为什么说保密工作人人有责?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3. 《保密法》规定的13种违法行为

根据《保密法》第五十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3)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4.如何防范泄密?

(1) 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2) 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3) 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4) 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 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 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7) 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范的wi-fi网络;

(8) 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9) 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